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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网络是好东西。在这里你能够浏览新闻、聊天交友、团购商品、游戏娱乐……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公民享受网络自由的权利却是实实在在的。任何人都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发声,也有权通过网络获取自己感兴趣的讯息,这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是,当我们在网络世界里穿梭遨游并尽情享受之时,也有一些问题困扰着我们:人们行使权利时更容易造成对别人的伤害,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信息的泛滥及人们无规则地滥用信息也给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隐患,甚至有些人会出于各种目的编造谎言,进而对民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近期,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了一些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的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几家传播谣言的网站。对此,从主流媒体到广大网民,认为假如任由谣言满天飞,不仅会大大降低网络的可信度,伤害了网站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到现实社会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危及国家的发展。

盘点十大网络谣言

  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造谣、网络泄密、网络炒作等事件层出不穷、越加难以控制,从无休止的“网络骂战”到“人肉搜索”再到“人身攻击”,从贩卖个人信息到走私违禁物品,从个人私下联络到团体秘密行动……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更加民主、更加便捷的信息交流与互通同时,也给部分心怀不轨、动机不纯的组织和个人带来了“隐蔽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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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是危害甚广的社会“毒瘤”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中国网民人数快速增长,截止2011年底的统计已达5.13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8.28%,网民规模的日益壮大,更加促使网络发展成为社会舆论的主阵地,任何言论或行为都有可能通过网络“发酵”膨胀,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我国的网络文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柏峰表示,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官酒瑞表示,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

言论自由不是编造网络谣言者的“挡箭牌”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当大多数人对网络谣言说“不”,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清理它们之时,造谣者通常拿出“言论自由”来做挡箭牌。但这个理由显然不能为公众所接受。

  从理论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行使权利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没有限制的,我们都可以做。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我们无法从周围的社会环境脱离开来,我们的自由是相对的,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使我们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网络的超时空交流为人们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话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上的留言也还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句子和文章反映的仍是人们自己的思想。虽然虚拟社会相对独立,但它是依托于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并不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毋庸置疑,在法治的语境下,无论是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是民众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与国家公权力之于网络的必要管制并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正当的管制非但不是言论自由的死敌,反而是言论自由得以正当实现的必要前提。

  当然,打击网络谣言,既要加强网络管理,铲除谣言产生土壤,也要教育网民不信谣、不议谣,除去谣言赖以生存的市场,还要打击传谣行为,切断谣言扩散的链条。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民主的重要标志。就同国家公权力不能滥用一样,我们权利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网络世界的言行依然受道德、法律等行为规则的约束。网络不是人人道德高尚的“理想国”,也不是事事随心所欲的“乌托邦”,更不能成为编造谣言者的“乐园”!

言论无界限怎能保障言论自由?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几乎出现在所有国家的宪法条文当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走进了千家万户。人们又可以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工具来抒发自己的内心感受,向公众表达自己的心声。网上的信息传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不可否认网络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形式更多样化,迅捷化,大众化了。

  由于网络媒体的传播特性,这种多样化、迅捷化、大众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以及相对隐秘的表达途径,让一些“小道消息”或谣言,甚至诽谤攻击有机可乘。遭遇抵制的不良信息,往往会用“言论自由”做狡辩,把“言论自由”当做散布谣言或用诽谤进行人身攻击的挡箭牌。其实,这种伎俩是十分荒唐的。最简单的道理是,如果自由失去边界,就谁都没有真正的自由。所以,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言论自由的内涵,是一种平等的政治权利。从思想渊源上看,言论自由的观念基于对真理的相对性、民主思想以及道德自治原则的认识,而这些思想渊源本身又是伴随着反对政治专制和宗教压迫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重新定位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本质上属于政治理念。由此可以看出,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反而减低了“言论自由”的内涵,倒是在外延上让言论失去边界。而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根本无法保障真正的言论自由。因此,言论自由不应当理解为绝对自由,而是一种在规矩下的自由。用一句简单的话归纳就是,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用“言论自由”为谣言或诽谤辩护,是一种拙劣的偷换概念手段。如今,有些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和广泛的传播途径,又具备相对的隐秘性,无事生非甚至造谣惑众。一旦受到限制或打击,就抬出“言论自由”当做挡箭牌。那么,这些高举“言论自由”大旗的胡言乱语者,你是不是想真正享受言论自由给予的民主权利?但滥用这种民主权利的后果,就是谁都没有真正的自由。

  因此,法律必须对言论自由作出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对权力和权利的限制,而权利和权力的特征本质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每个心智正常的人的合理且正当的诉求,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恰如其分地掌握好自己追求的界限,而言论自由也必然会遭受到诸如此类的滥用: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蔑、陷害,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广散谣言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等等。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成为制约这些不安分因素的有效手段,不安分因素乃是谣言、诽谤、恶意攻击触及自由言论之底线。

要言论自由,不要造谣自由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一个健康社会不能容忍谣言满天飞,每位公民应该让“谣言止于智者”,而政府有义务让“谣言止于真相”。对此,有人在认同应该依法处理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和网站的同时,也担心这样一来,会让言论自由受到影响。这样的担心有没有道理呢?

  首先,必须明确,言论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宪法》里写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为公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都是值得推崇和敬重的,从史量才、黄远生到李公朴、闻一多,他们都是争取言论自由的先驱,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永远值得我们景仰。

  其次,也要明确,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相对的、并存的。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有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个别微博门户,因为谣言借助其平台传播,而受到处罚。虽有若干值得探讨的法制、道德、理念、操作的问题,并引起是否涉言论自由的争议。但对于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就这些有极大影响力的门户而言,这些处罚,仍属于先行者不得不承担的代价。

  据百度百科解释,1947年,Allport & Postman给出的决定谣言的公式认为,所谓谣言,乃(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的结果。而言论自由,通常被解释为是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这也是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因果的。言论自由是权利。不得造谣传谣是义务。传播不确定的信息,尤其是向公众传播,对于结果,传播者是无法实现完全可控的。那么,对于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后果,传播不确定信息的人,若能完全免责,对于信息接受者就是不负责任的“忽悠”;而对于有可能遭受不确定信息侵害的受害者来说,就是侵权。对于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当然要依法),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第一是有法可依,对于每一个使用公共平台向所有人发布、传播信息的用户而言,对于平台服务商而言,什么是不能做的,一旦违反要承担什么后果,必须明确。第二是行业规范,擦边球这样的小聪明,不是有责任感的平台服务商应该做的,尤其是互联网领域,其媒体属性更是要求如此。第三就是用户自律了。八卦心理人皆有之。求证可矣,但借求证知名,行传播之实,岂能借“言论自由”之名而不负责任。

止谣言,重在找回公众安全感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在社会的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尚未理顺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解决的社会矛盾,频发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以及生活空间中无处不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无一不加重着公众的焦虑、恐慌与不安全感。当焦虑不安的情绪与猎奇猎恶的原始心态一拍即合,信谣和传谣就成为一些人情绪宣泄的方式。符合自己情绪的,就大肆赞扬;不符合自己情绪的,就连是真是假也懒得关心,肆意指责、添油加醋、以讹传讹。由于对自身安全的恐慌和社会环境的信任危机,人们的常识与理智常常被“宁可信其有”的内避哲学击落得一败涂地。然而谣言越甚,恐慌越甚,信任感更加流失,安全感也更加流失,人们在不理性不信任中纠结,在谣言与是非中混沌,更加陷入难以自拔的恶性循环。

  让民众找回安全感,重构社会信任,是政府绕不过去的一场重要考试,也是从根本上遏制网络谣言的消毒剂。政府部门除了在行动上要严厉追责造谣者之外,更应当学会理解和体谅公民的安全感渴求,从更好履行职责、完善公共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帮助民众找回安全感。

  俗语说,“真话不说,谣言登场;大道不畅,小道必猖。”倘若政府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信息,自然能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也避免了群众的无端猜测和恐慌。譬如许多政府部门开设的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公布政情、资讯,这些渠道正在成为人们识谣、辨谣的主要途径。提高了政府部门的执政水平,增加了社会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让谣言止于公开,让偏颇回归公平,民众对政府有了足够的信仰度,对社会环境有了足够的安全感,无论面对自然还是社会的突发情况或事故,大家的心中自然就都会有一颗定心丸。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开”遏止“谣言扩散”。

  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

  并且,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 某些媒体为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附:网络谣言全球喊打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并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与此同时,各类谣言也借助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对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危害。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对此,各国或出台相关法律、或采取多重措施,全力打击网络谣言这一全球“公害”。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众人皆知。其实,在西方,对各类极端言论,也是有限制的。如在加拿大,不得发表对同性恋的歧视言论;在天主教徒占绝大多数的爱尔兰,支持堕胎的言论受到严格约束,但在美国和加拿大,反对堕胎的言论却受到制约。在美国,大到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小到造谣诽谤、污言秽语,都是不受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保护的。可以说,不造谣、不传谣,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则。

  谣言有害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层出不穷,造成的恶劣影响令各国深受其害。

  今年3月2日,一则消息通过社交网站“脸谱”、“推特”、手机短信等媒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吉拉德高中迅速传播。消息称,该校17岁男生奥斯汀·卡纳将于次日、也就是该校发生校园枪击案一周年纪念日之际携枪上学。第二天,卡纳所在班级半数学生选择留在家中或从学校早退。当地警方随即前往卡纳家中调查取证,最终判定传言不实。然而谣言的影响已然形成:卡纳在公共场合被人指指点点,他的父母担心孩子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无独有偶,2011年8月,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州两名少年在“推特”上发布32条消息,声称当地一所学校发生枪击案,有学生在事件中受伤。当局经过调查发现,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但两名少年发布的信息已在当地居民中引发恐慌。

  普通人为谣言所害,公众人物更是无可避免地成为网络谣言攻击目标。以美国总统奥巴马为例,据民间组织“事实核查”网站统计,自2008年3月到今年3月,至少有30余则关于他的不实消息通过网络等途径广为传播,其中“奥巴马并非美国公民无资格竞选总统”的消息甚至迫使其竞选团队公布他的出生证明材料进行辟谣。

  被谣言“击中”的还有法国总统萨科齐。2010年3月10日,法国《星期天日报》网站刊登一篇博客,称萨科齐和妻子布鲁尼婚姻亮起“红灯”。在英美等国多家媒体的大肆炒作下,事件引起全球关注,以至于法国情报部门介入,对谣言制造者展开调查。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法律严惩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言论无所约束。一旦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动乱、煽动种族歧视、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例如推介自杀方法等)、不实广告宣传等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的罚款。

  据纽约资深律师黄晓夫介绍,在美国,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同样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则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讯记录。如果经裁决确属诽谤言论,原告可以要求法庭发出禁令,要求被告和网站不得继续发表诽谤言论,撤销已经发表的诽谤言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网络言论,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可依法调查。

  《德国刑法典》第276条明文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

  肯尼亚法律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发送明知为虚假的消息,且以令他人烦扰、不便、焦虑为目的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面临5万先令(约合600美元)罚款和3个月拘役。通过无线电通信手段发送或试图发送任何据其本人所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并可能损害任何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服务,或危及任何人、交通工具的安全,即属违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将面临100万先令(约合1.2万美元)罚款和5年有期徒刑。

  泰国于2007年出台《电脑犯罪法》。其中第14条规定,在计算机系统上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或者公众造成损失,或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引起公众恐慌,或违反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条款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10万泰铢(约合3240美元)罚款或二者并罚。第15条则规定,网络运营商如故意支持或允许在自己管理范围内发生第14条规定的情形,将以同罪论处。

要言论自由 不要造谣自由  法外监管

  虽然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加以惩处,但与此同时,立法争议及可操作性等问题随之而来。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管、网民自律已成为相关法律的重要补充。

  美国国防部、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均设有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奥巴马担任总统后,成立了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美国联邦政府多个部门则通过设立社交网络监控中心等措施,对网络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

  泰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网络信息监管的投入和力度。泰国国防部、信息与通讯技术部、文化部、内政部等部门相继成立网络监管机构,对网络谣言和不良网站进行隔离、删除和关闭。

  在制止网络谣言方面,墨西哥政府部门选择的方法是及时公开、公布信息。除总统卡尔德龙、墨西哥城市长马塞洛·埃布拉德外,墨西哥政府内阁各部门及部长也都拥有自己的“推特”或“脸谱”账号,利用网络平台第一时间发布消息,解疑释惑,以正视听。

  面对网络谣言,不少国家的媒体和民众也加入打击的行列。法国主流媒体有不成文的“行规”,即不传播谣言。如果有不能确定的热点事件,一定要公开消息来源,没有消息来源决不刊发传播,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美国,网络谣言的泛滥催生了一批“辟谣网站”,有的不乏政治团体背景,有的自称民间独立团体,其主要功能都是针对广泛流传的不实消息加以澄清。

  对于各类网络信息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名法学教授丹尼尔·索洛夫曾于2007年出版著作《未来的声誉:关于互联网上的流言、谣言和隐私》。他认为,应该在捍卫言论自由和保障个人隐私权的“两难境地”中找到新的平衡,网络监管既不能全盘扣杀也不能放任自流。他还特别建议,应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增强网络内容发布个体的责任感、阻止谣言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的目标。

结语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没有约束又何来自由?在社会普遍担心管理层的“严防死打”会威胁到个人的言论自由时,也应该反思个人在不受约束的网络环境下的一言一行会否因私废公、因己坏人。

  虽然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我们也不能奢望每一位网民都是智者。在网民辨识力有高有低、部分网民意识被故意操纵的情况下,所谓的“言论自由”也不过是“空中楼阁”,远远谈不上真正的自由。

  当然,针对社会“因言获罪”的忧虑,管理层在辨别和处理涉网犯罪行为过程中也应当审慎从事,避免事态过度扩大、过度扩散,从利民工程变质为伤民之举。最重要的,还是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网络管理相关制度法规,为公众合理、安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

价值中国网编 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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