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3日闭幕,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构建五大体系,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实际上,早在十七年前,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此次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讨论议题。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强化宪法需违宪审查护航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认为,现在宪法存在一个最大的不足,就是缺乏违宪审查的制度。因为现在法院明确规定,审判判决书不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判,而现在民众的权利受到破坏,有一部分是因为直接违反了宪法而受到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权利受到侵犯,是没有办法得到救济的,唯一能够实现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就是提起违宪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不管告哪一级的政府应该都可以。现在《行政诉讼法》正在修改,可以对政府抽象性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非常明显的违宪审查制度,现实中还得在具体案件提起诉讼的时候才允许你提起诉讼,这并不是解决违宪审查的根本性制度的改变。现在违宪审查制度还只是在全国人大的一个机构来进行技术性的审查,这些看起来是很不够的,所以认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非常重要的措施。
法治中国没有旁观者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没有人民的拥护与信仰,法条即便再完善,恐怕也很难落实。
依法治国,其实并不是个空洞的概念。法治中国路径上的所有细节,都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也决定这个国家的前行方向。法治的理想境地,其实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不仅仅是立法、执法等专业领域的事情,还需要所有人参与其中。具体来说,大的法治,就是按照法律办事,做守法者;小的方面,不插队、尊重别人、不横穿马路,其实也是法治的一种表现。
四中全会公报的五大亮点
第一,是加强了宪法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基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第二,进一步优化了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
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就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对内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对外引入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的力量,其目标不仅是要将权力关进笼子,更是为打造法治政府提供了操作路径。
第三,划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权力过度干预司法的先例,“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质问时常可闻。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司法独立性的强调,为下一步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四,对司法制度进行了结构性优化。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对于警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平衡,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地方干预司法问题意义重大。其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跨区域的市场环境,从中可以获得司法制度优化带来的经济红利。
第五,提出了培养普遍的法治意识的具体方法。
依法治国,不仅需要上层建筑的改进,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法治的自觉意识为基本。全会提出,“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为此,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法律不是高高在上,而须立足于民众当中,这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来说,确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应有路径。
依法治国方略既定,法律权威在于实施
今日问题的焦点不在于要不要实行法治,而在于如何让法治落地,使其以看得见的方式构建每一个个体的日常生活。
法治与“权治”差别在于,前者是多数人之治,后者则是个人之治。法治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限制那些不受制约的为所欲为的权力,任何权力和个人都须遵守法律。目标如何实现?四中全会给出的答案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既靠内部制约,还有赖于外部监督。
知易行难,这样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完善具体而微的制度安排。公报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希望以此来解决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此外,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也都可以理解为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一种救济。至于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不难看出在权力制约以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的努力。
价值中国网编 2014-10-24